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为及时、准确、全面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,把握工作主动权,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得到迅速妥善处理,保证机构和整个系统运作的规范、有序、高效,维护机构良好社会形象。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
第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本会全体专兼职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为与机构利益相关的各种重大事项。
(一)重大突发事件
1、基金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;
2、基金会及公益项目发生被投诉和反映违规情况,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的;
3、基金会突发重大安全事故、刑事案件、重大社会影响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。
(二)机构管理重大事项
1、管理单位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;
2、工作原则、政策、措施的出台;
3、理事会换届;
4、负责人调整;
5、重大投资项目;
6、重大募捐活动;
7、重大公益项目;
8、重大公益活动;
9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
10、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,监管意见及建议、处罚决定及结果。
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
1、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,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。
2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。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,逐级报告的原则,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,要各负其责,认真落实。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,要逐级报告,不得超越权限。
3、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,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,事后应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
4、重大事项的处置,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或批办。
5、需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,须经理事长审批后报告。
第四条 重大事项责任
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知情人,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。对隐瞒不报、谎报瞒报、报告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直至开除出会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