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
文件签批管理制度
为规范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文件签发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一章 文件起草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文件起草,须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授权和同意。
第二条 文件起草,从内容到格式都要符合国家关于公文的各项基本要求。
第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,主办部门在拟稿前应与协办单位商议形成共识。
第二章 签批程序
第四条 以基金会名义上报的报告、请示以及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、决定、规定,经起草副秘书长审核,交由秘书长审核后,由理事长签发。
第五条 经理事长决定,以秘书处名义上报、下发的文件、材料等,由秘书长签发。特别重要的,送请理事长审签。
第六条 日常性会议通知、报表,由秘书长签发。
第三章 文件管理
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正式公文,均由秘书处统一办理、统一保管、统一归档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文保密规定。到期应当销毁的,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销毁,不得自行处理。
第九条 所有文稿的起草、印制、收发、销毁,均实行分类登记制度。
第十条 重要文件丢失、泄密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。